青岛市机械电子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机械电子工程学会。英文译名 Qingdao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机械电子行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团结青岛市的机械电子行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和探讨机械电子行业的发展方向,促进机械电子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秉持创新、服务、交流、推广的理念,繁荣和发展机械电子事业。积极开展机械电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机械电子行业提供技术整合、优势互补、沟通协调、信息交流等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学会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地址:青岛市海口路66号,邮编266061。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团体的工作任务:
本团体立足于为青岛市机械电子行业的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以及对外交流提供服务平台;
( 一 ) 组织青岛市机械电子行业技术交流,调研和预测机械电子行业发展趋势;
( 二 ) 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家、省的学会专业会议并参与全国、全省范围的技术交流;
( 三 ) 开展学术交流、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推广新技术和成果;
( 四 ) 主办机械电子相关产业大型活动;
( 五 ) 从事机械电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和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有关机械电子项目委托、成果评价和技术职称评定等;
( 六 ) 表彰奖励优秀的从事机械电子技术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弘扬 “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 的社会风尚;
( 七 ) 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机械电子技术研究及应用机构和组织的友好往来;
( 八 )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九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组织行业技术交流、调研,预测机械电子行业发展趋势;开展学术交流、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推广新技术和成果;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参与项目委托、成果评价和技术职称评定等;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十条 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个人会员:
1. 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在实际工作中有显著成果,或获得硕士学位者。
3. 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学术上有成就,对我国友好,表示愿意与本会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其中,在学术上具有相当造诣的,可聘为学会海外顾问。
(五)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设计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接受学会业务指导,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对一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关心学会发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经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可作为学会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
(六)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凡对本会有重要贡献,且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我会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监事会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监事须有三年以上的本会会龄,不担任理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
(二)监事长、监事列席所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会议程序和做出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监事会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的不当行为向本会相应机构提出纠正、处罚或停职等处理要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支撑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