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械电子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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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械电子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机械电子工程学会。英文译名  Qingdao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机械电子行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团结青岛市的机械电子行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和探讨机械电子行业的发展方向,促进机械电子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秉持创新、服务、交流、推广的理念,繁荣和发展机械电子事业。积极开展机械电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机械电子行业提供技术整合、优势互补、沟通协调、信息交流等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学会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地址:青岛市海口路66号,邮编266061。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团体的工作任务:

本团体立足于为青岛市机械电子行业的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以及对外交流提供服务平台;

( 一 ) 组织青岛市机械电子行业技术交流,调研和预测机械电子行业发展趋势;

( 二 ) 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家、省的学会专业会议并参与全国、全省范围的技术交流;

( 三 ) 开展学术交流、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推广新技术和成果;

( 四 ) 主办机械电子相关产业大型活动;

( 五 ) 从事机械电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和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有关机械电子项目委托、成果评价和技术职称评定等;

( 六 ) 表彰奖励优秀的从事机械电子技术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弘扬 “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 的社会风尚;

( 七 ) 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机械电子技术研究及应用机构和组织的友好往来;

( 八 )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九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组织行业技术交流、调研,预测机械电子行业发展趋势;开展学术交流、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推广新技术和成果;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参与项目委托、成果评价和技术职称评定等;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十条  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个人会员:

  1. 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在实际工作中有显著成果,或获得硕士学位者。

  3. 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学术上有成就,对我国友好,表示愿意与本会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其中,在学术上具有相当造诣的,可聘为学会海外顾问。

(五)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设计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接受学会业务指导,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对一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关心学会发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经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可作为学会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

(六)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凡对本会有重要贡献,且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我会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监事会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监事须有三年以上的本会会龄,不担任理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

(二)监事长、监事列席所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会议程序和做出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监事会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的不当行为向本会相应机构提出纠正、处罚或停职等处理要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支撑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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